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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亲子鉴定“儿子”告他上法庭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10-28  发稿编辑:景秀丽

 

父母都希望能跟儿女共享天伦,而家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的24岁青年小强最近却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想与自己的“亲生父亲”相认,“亲生父亲”却拒绝作亲子鉴定。无奈之下,小强只好将母亲所指的“亲生父亲”张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张波的父子关系。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小强母亲指认的“亲生父亲”张波拒绝作亲子鉴定,且小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张波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判定小强与张波亲子关系不成立。

1986年,小强的亲生母亲王芳与李辉建立了婚姻关系,1988年5月小强出生,1991年王芳因与李辉感情不合而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小强随李辉一起生活。随着小强年龄的增长,李辉和小强周围的人纷纷对他们之间的长相差异进行评价,从而引起风言风语,李辉和小强慢慢对彼此间的身份关系产生怀疑。2011年3月7日,李辉和小强到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报告显示:李辉不是小强的亲生父亲。小强为了弄清自己的真实身世,找到其亲生母亲王芳,面对鉴定结论,王芳说小强的亲生父亲是张波。

据王芳描述,她在与李辉有婚姻关系期间,通过李辉认识了张波,并与张波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怀上了小强。

得知这一事实后,小强心情十分复杂。考虑很久之后,他决定要与自己的“亲生父亲”张波相认。遂将张波诉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张波存在亲子关系。法庭上,张波以小强证据不充分以及王芳所陈述事实不真实为由,要求驳回小强的诉讼请求,同时拒绝与小强作亲子鉴定。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小强提交的证据来看,单一的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其与张波存在亲子关系。但结合张波确系认识证人王芳,以及证人王芳、李辉均证明张波的长相与小强相像等基本事实,故依法推定小强、张波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宣判后,张波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驳回小强的诉讼请求。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芳的证言是唯一与张波有关联性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因王芳的证言系孤证,且涉及张波的隐私及人身权益,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王芳与张波可能发生过性关系的情况下,王芳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法院对王芳的证言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之规定,小强提供的证据未达到“必要”的程度,不足以证明其请求亲子关系成立的主张。

最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小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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