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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八名毒贩被判重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12-02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八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重刑。其中,两人被判死刑,另外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一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昝某某经被告人蒋某某介绍,以每公斤28.5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冰毒在江苏省南京市贩卖;被告人李某通过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冰毒,后由被告人李某、向某某、李某某将冰毒从四川省绵阳市运输到南京市,由被告人蒋某某转交给被告人昝某某。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是本案的毒品来源,共贩卖冰毒4038克,麻古39克,海洛因0.3克;被告人昝某某共贩卖冰毒3980克。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在绵阳市涪城区益多园小区与人合伙开设的游戏室里,以冰毒240元/克,麻古40元/颗的价格买回毒品交给被告人杨某经由游戏室服务员向游戏室客人免费提供,共计提供冰毒3 克、麻古3至4颗,二被告人再从游戏室营业款中以冰毒300元/克、麻古50元/颗扣除毒资,变相贩卖毒品。案发后在被告人王某某、杨某卧室当场查获冰毒35.6克、海洛因4.7克、麻古16克。2011年1月4日,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查获仿64式手枪一支,子弹3发。经鉴定,仿64式手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子弹系“64”式7.62mm手枪普通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昝某某、蒋某某、杨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运输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提供毒品来源,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昝某某提出犯意,为主犯,且曾经两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提供毒资,多次实施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并多次安排、指使他人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系组织、指挥者,属主犯;到案后,其协助抓获同案被告人陈某某和另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视为两次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杨某等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纪,严惩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昝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李某、向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蒋某某、杨某犯贩卖毒品罪,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一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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