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涉案款物管理,事关群众利益,事关法院形象,事关司法公信力。其收取、保管、变现、支付等环节,是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高危风险点。游仙区法院根据财务管理规章和财经纪律,通过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方法,从而形成一系列管理制度来防控腐败行为发生。
一、公开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该院将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事项和办理过程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一是公开收费。把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在立案大厅张贴公布,使来诉群众和当事人清楚知道诉讼费计收标准、诉讼费缓减免条件和批准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二是当面释明。在出具诉讼费缴款凭证时,办理人员当面向当事人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释明案件性质、计算标准、应交金额,从而消除了当事人的疑惑。三是收缴分离。本院或个人不得收取当事人应交的现金。当事人应交的诉讼费、罚金,由当事人直接交入指定银行。四是公开听证。在案件执行中,凡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的异议,均通过公开听证辩明财产的权属。五是公开竟卖、拍卖。在罚没财产的处理上和被执行财产变现上,除不易保管的鲜活物品实行公开竟卖外,其他物品一律公开拍卖。凡需拍卖的财产,通过司法鉴定管理部门随机选取评估机构予以价值评估,再随机选取拍卖机构予以公开拍卖。财产变现后,属罚没财产的缴入国库,属被执行财产的向申请人兑付。
二、专管制度
为防止贪污、挪用,做到诉讼费、罚没收入及时入库和被执行财产及时向申请人兑付,采取了专户管理、专人管理、部门专管。一是在诉讼费、罚金的管理上,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即由当事人持立案庭开具的《缴款凭证》到指定银行将诉讼费、罚金缴入区财政设立的财政专户,由财政缴入国库。当事人退诉讼费统一由财务室向区财政办理。二是在执行款管理上,该院在区会管中心开设了执行标的款专户,由财务室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办理执行款的代收和向申请人代付。三是扣押物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四是罚没财产和被执行财产的价值评估和拍卖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委托,案件审执人员不得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涉案物品。
三、集体决定制度
为防止因审执权力的滥用和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要求诉讼费的缓减免、财产处罚、执行措施的解除、被执行人财产的折抵、已执行财产在多个债权人的分配必须通过庭内集体讨论决定。
四、监督制约制度
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该院在诉讼费、涉案款物的管理上高度重视监督的制约作用,形成部门内监督、部门间监督和层级监督的把关网络。一是诉讼费计算的复核制。即在出票前,诉讼费金额须经庭内两位工作人员计算。二是执行中收取现金或有价证券的两人制。执行员在执行案件中,原则上不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而采取银行转帐的收款方式。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应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交财务室或将有关款项交入执行专户,不准私自保管执行款。三是监督涉案物品的评估拍卖制。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采取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公开随机抽取选定,纪检监察部门到场监督拍卖。应支付的评估费用由当事人直接向评估机构支付,该院不向当事人收取或代收任何费用。这样阻断了案件承办人、涉案物品管理人、司法鉴定管理人与鉴定机构的利益联系。四是案件评查制。案件评查组不仅对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实体处理进行评查,还对诉讼费、罚金、执行财产处理、执行款支付进行评查,对查找的问题,督促整改、追究责任。五是审查批准制。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审查批准制,即作出的裁定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执行。诉讼费的缓减免、诉讼费的退费和执行款的领取实行两审一批制,即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查后,再报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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