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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 “零口供” 毒贩在绵阳被执行死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6-13  发稿编辑:景秀丽

       6月1日上午,制贩毒品的佘德强被验明正身,押往刑场执行死刑。据悉,2007年公安机关抓获毒贩佘德强时,当场查获氯胺酮22367.01克。经过长达三3年的一审、二审及最高院的死刑复核,虽然佘德强拒不供认,但通过充分的证人证言、证物,佘德强被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佘德强伙同周军、荣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三次租用一桑塔纳汽车,携带海洛因驶至绵阳市,将其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洪某等。由于暴利的驱使,佘德强最后决定自己制毒。2007年12月初,佘德强租用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一厂内一间房屋,伙同“师傅”“边三”(在逃)及刘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租房内制造毒品氯胺酮。期间,佘德强租用轿车向租房内运送制造毒品的设备、原材料。同月29日,公安人员在租房内将佘德强、刘华抓获,并当场查获氯胺酮 22367.01克。
       2008年11月,绵阳市中院对佘德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认定佘德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省高院终审认定佘德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对于贩毒、制毒的事实,虽然佘德强拒不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氯胺酮的照片、手机通话清单,证人解某某、苏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毒品成分鉴定结论、毒品含量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同案被告人刘华的供述和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制毒原料、便条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11年5月底,最高法院核准对佘德强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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