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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09-27  发稿编辑:刘庆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2009年9月15日,全市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会议在绵阳市委第五会议室顺利召开。他标致着绵阳市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正式启动。


    大调解体系,是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形成各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大调解”工作体系坚持了调解优先原则,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新机制,符合当前社会从刚性管理向柔性治理转变的需要。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大多来自基层,对社情民意熟悉,能及时了解、化解矛盾纠纷,具有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这决定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前端性、主动性、灵活性。人民调解从源头上维护了群众利益,使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对各项改革措施充分了解和理解。因此,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成效直接关系“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目前,我市经济发展加速,社会转型加快,社会矛盾增多,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职能,每年排查矛盾纠纷3万件,调解矛盾纠纷4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7%以上,涉及公民人数近10万人,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全市各项改革事业的进一步深入推进,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谋划人民调解工作,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作用,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首要任务,不断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制度和业务建设,努力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断健全完善,调解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调解工作制度不断规范,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各级各部门必须开拓思维,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建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各地要坚持“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每季对本辖区全面开展一次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对信访突出问题、地域边界矛盾纠纷和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重大工程等涉稳因素,要密切关注,实行动态管理,跟进排查,及时掌握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要建立健全社情民意排查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加强对群众心理、社会心态的掌握和研判,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建立人民调解协作配合机制。各级要将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以普法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以矛盾纠纷的化解推动普法。将人民调解与专业法律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专业法律服务力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从10月份开始,在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设立人民调解接待日,参与疑难矛盾纠纷调解,积极介入信访听证和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注重运用法律援助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对弱势群体及时开展法律援助,通过法律咨询,稳定、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心理,消除不稳定因素。


    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认真按照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2009]36号)的通知精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同级财政的支持,将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员的个案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其他激励机制。


    建立全方位考核机制。按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考核要求,人民调解工作将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市司法局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司法局的目标考核,建立人民调解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经费不落实、规范化建设不力、信息报送反馈差的地方,要严肃通报批评。


    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方法。各县(市、区)要设立以上以法律专家、调解专家等个人姓名命名的“专门调解工作室”,宣传动员和聘请专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打造调解品牌,提高社会知名度。积极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员等级制”、评选星级调解委员会等各种新经验、新做法,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感、自豪感和纠纷当事人的信任感。(李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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