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推行由事后监督到当期监督、由境内监督延伸到境外监督的有效做法,在完善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走在前列,为转变政府职能积累经验”,并提出要建设“阳光央企”。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强对央企的监督、建设“阳光央企”,无疑号准了当前央企存在问题的脉,也开准了方子,顺应了百姓的关切。从近年来公布的监督结果来看,央企经营决策失误、贪污腐败、拥公自肥现象仍然突出。打造“阳光央企”,只有实至,才能名归。
事实上,监事会监督只是对央企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还有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等。这些监督方式对提高国资监管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央企科学发展发挥的作用值得肯定,但所揭示的问题也说明建设“阳光央企”任重道远,还需要各部门、企业和全社会共同努力。
首先,加强对央企的监督、建设“阳光央企”,需要有制度作为保障,更需要这些制度切实发挥作用。从近几年披露的监督结果来看,央企存在的各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揭露出来,但这并不是全部问题,监督成效也并非理想,还需要相关监督部门创新监督方式,切实让监督落到实处,才能避免制度失灵甚至沦为摆设。
其次,对央企的监督需要事后惩戒,但绝不能满足于“秋后算账”。监督部门只有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超前预判、强化当期监督,真正做到各级央企、境内外资产监督全覆盖,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帮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央企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问题,敢于面对问题、正视公众质疑,并主动改正问题、接受监督,才称得上是“阳光央企”。遇事遮遮掩掩、含糊其辞,甚至以媒体公关、网络公关方式“躲猫猫”,只会适得其反、欲盖弥彰。在这一点上,有的央企离“阳光央企”的要求还相去甚远。(新华社记者 何宗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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