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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人民法院成功审结离婚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4-19  发稿编辑:景秀丽

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成长、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生活,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当庭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李某早年离异、被告王某早年丧夫,双方结婚前被告王某与前夫生育一女系视力、智力一级伤残(现年23岁),婚后双方生育一健康女儿,现年7岁。该组合家庭因在“5•12”大地震中受灾严重,获得国家各种灾害救助、拆迁征地补偿等30多万元,还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新县城依法分得两套安置房共计140平方米。但是,夫妻双方乔迁入新县城后,各自都有自己稳定的工作,但他们不但不安心生活,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仅恶化了夫妻感情,而且也危害到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残疾人的生活保障。

2012年4月12日下午,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吴永利、书记员王超,联系了社区书记龙思国,与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庭前三个小时“拉家常”式的调解。

然而,调解的努力并未得到回报。在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主持了长达两个小时的调解,但仍未有效果。于此,人民法院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下,依法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后,法官在判决释疑、法治引导工作中告诫当事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也规定了婚姻自由,即公民有离婚的权利。但婚姻不是儿戏,夫妻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珍惜已经拥有的感情,未到确需要分离的婚姻,都应该维持下去,只要双方都努力克服自己对婚姻不利的因素,积极培养夫妻感情,即使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婚姻,也可以转变为恩爱的夫妻关系。最为重要的是,婚姻不仅仅是你们两个人的事情,是整个家庭的事情,应当多为自己7岁的女儿着想、多为残疾子女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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