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涉及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过调解一件、判决一件,依法解决了赔偿责任的问题。
2011年9月21日1时左右,被告葛某在缝纫机上使用点燃的蚊香驱蚊,引燃放在缝纫机上的衣物,未能及时发现引发火灾。火灾烧毁徐某、梁某及被告葛某的砖木结构房屋各一套,烧毁三户房屋内的日常生活用品、家具、家用电器、生产工具等。火灾造成被告葛某的房屋全部受损,徐某、梁某的房屋受损率达到70%以上,致原告梁某之夫王某1人受伤,公安机构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为98698.6元。由此,原告梁某于2012年2月29日、原告徐某于2012年3月7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葛某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徐某诉被告葛某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葛某共赔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30000元人民币;原告梁某诉被告葛某一案,经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葛某赔偿原告梁某的经济损失50725元人民币。案后,被告葛某听取了法官的劝诫,对自己因消防意识淡薄而引起他人巨大的财产损失、自我的经济负担后悔不已,表示会以此为戒,自己惹下的祸、欠下的债一定会承担责任、积极还债。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