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秋天,李某某与王某某相识在重庆某大学,并迅速坠入爱河。2009年毕业后,王某某到深圳工作,为了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爱情,李某某放弃自己的就业想法,陪同王某某一起来深圳打工,在该市租房同居生活至去年10月。由于微薄的收入难以承受当地的高房价和消费水平,两人感觉在该市无法获得更好的发展,于是决定回到李某某的故乡绵阳谋职并居住在李某某父母家中,此后两人顺利在绵阳找到了各自的工作。今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
然而仅登记结婚一个月,李某某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庭审中,原告李某某声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业余爱好等迥异,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现在李某某与其单位一位女同事产生婚外情才要求离婚的,故不同意原告离婚请求。由于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调解。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出现以下法定的离婚条件: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故法官根据当事人恋爱多年的事实推断,双方感情基础尚存。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选择给予离婚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疏导,希望双方珍惜彼此多年的感情,认真反思各自的过失,共同面对生活中的难题。
通过此案的审理,承办法官对当前社会上一些青年人草率的婚姻观表示了深深的忧虑,并借此对广大新婚夫妇提出忠告,多一些家庭责任,少一些婚姻随意性,多一些沟通理解,少一些冲动草率。只有这样,才能共同构筑和谐幸福的婚姻家庭。(游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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