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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同意延长试用期就不被录用合法吗?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3-31  发稿编辑: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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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姐到某单位应聘,公司与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到期后,公司领导找她谈话,要求黄小姐的试用期再延长一个月,黄小姐不同意。之后没几天,公司就以黄小姐不同意延长试用期为名不录用她,要她离开公司。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案例分析: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1、公司应该在黄小姐入职公司的一个月之内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而不应该在黄小姐试用期满之后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次数都有具体规定,公司不得违背。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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