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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问答六十一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8-04  发稿编辑:
问:公众如何对污染源普查进行社会监督?如何检举普查违法行为?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普查办公室举报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问:企业和个人如何了解、咨询污染源普查的有关情况?
答:社会各界不论是企业或个人想要了解污染源普查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电台、电视台、各大报刊等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中获悉。还可以通过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以及各地普查机构开辟的污染源普查专网了解情况。若有问题进行咨询可以发电子邮件、信函,普查办公室将认真回复。
问:普查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答: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问:对普查办公室及其普查员有哪些要求?
答: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普查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问: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工作 执行普查任务的准则是什么?
答: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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