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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问答六十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7-22  发稿编辑: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知识问答9
问:普查数据为什么不与“十—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及收费的依据?
答:为力求普查数据客观准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规定:污染源普查获取的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也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问: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责任是什么?
答: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2.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3.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问:污染源普查对象的违法责任是什么?
答: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2.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污染源普查涉及“商业秘密”吗?
答: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普查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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