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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问答五十九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7-14  发稿编辑: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知识问答8
问:抓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污染源普查宣传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纳入工作议程,根据普查工作进展,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二是围绕工作重点,广泛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方法和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众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了解普查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三是突出一个原则,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发布信息,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新闻媒体可报道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推广普查试点工作取得的好做法、好经验,但不能轻易下结论。四是注重宣传效果,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确保宣传效果。
问: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如何解决和使用?
答:普查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等。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省级财政要对财政较困难的市(地)县所需普查经费给予支持。
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调查队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和监测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普查人员也应依法进行调查并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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