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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问答六十二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8-10  发稿编辑: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知识问答11

        问:对普查人员素质有何要求?
        答:普查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普查员负责指导污染源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问:普查人员的相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问:普查表是如何制定的?
        答: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问:普查表由谁填报?
         答: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问:普查填报、录入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普查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如实说明或加以改正。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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