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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问答 之十六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3-02  发稿编辑:

小燕问答之十六

   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绵阳市作为四川省首批试点的3个中心城市之一,小燕将在这期栏目中介绍一些试点工作中的主要政策及新规定、新变化。

  问: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涉及哪几类机构?

  答:根据银监会《若干意见》,涉及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是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机构。

  问: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我市在什么时间启动的?绵阳市涉及哪几类机构试点?

  答:绵阳市的试点工作从2007年2月上旬开始启动,主要是试点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子公司,分别确定在北川、平武两县进行试点。

  问:设立三类机构的具体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答:村镇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贷款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子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投资人一次性足额交纳。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

  问:三类机构的设立申请由谁审批?

  答: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问:哪些机构和自然人可以成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子公司的发起人和投资者?

  答:一、凡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企业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发起设立或投资村镇银行,对发起人和投资人无地域性限制。村镇银行组织模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

  二、贷款子公司是符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独资子公司。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的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自然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入股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入股的农村小企业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应在入股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不得超过其股金总额的10%。

  在这里,小燕将提供绵阳银监分局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政策咨询电话:0816-2227042,如还有哪些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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