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小燕问答 之十五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3-02  发稿编辑:

小燕问答之十五

    7月1日,由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今后市民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将会责令其停止该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有此行为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了让市民们了解该规章里的相关内容,自觉遵守,小燕在这期栏目给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于什么时间通过?将于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

答: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气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3、城市生活垃圾智力的原则是什么?

答: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4、《办法》对清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有什么规定?

答: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

5、《办法》对单位和个人倾倒生活垃圾有什么规定?

答: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橱垃圾,并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酒或者颓放城市生活垃圾。

6、《办法》对是生活垃圾的处置有什么规定?

答: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7、《办法》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什么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罚?

答: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来机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8、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如何进行处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9、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以及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有什么规定?

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千月亿 ,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10、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应如何进行处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应如何处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应如何处罚?

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应如何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如何处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