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2]
知识产权已成为世贸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纳入了世界组织管辖的范围之内。目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纷纷调整和指定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中。知识产权已成为抢占市场和世界各国进行科技、经济、贸易、外交斗争的重要工具。为了进一步增强广大公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小燕以问答的形式,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简明扼要地回答,以便读者带着实际问题在此迅速找到明确的答案。
问:我国专利法规定哪些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答: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此外,对下列各项也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问:怎样确定和制定专利使用费?
答:专利使用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市场调节的技术商品的价格,来决定专利使用费。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3、入门费加提成(一般指销售额或利润提成);4、以专利技术入股方式计算。
问:怎样向外国申请专利?
答:申请人应当先向国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途径有以下几种:1、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该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2、依照《专利合作条约》向国家知识产局提出国际申请;3、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4、直接向有关国家申请专利。
问:向外国申请专利时,需考虑哪些因素?
答:1、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只要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不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可以向国外申请专利;反之,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2、该发明创造能否成为该申请国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否符合该国对专利性的要求。申请人要对申请国的专利法有一定的了解,并对自己的专利申请是否被批准有一定把握后,再向该国提出申请。3、该发明创造是否有获得独占实施权的必要。应在有此必要并预期获得利益时才考虑提出申请。
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能否转让?
答: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问:什么是专利权的终止?
答: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激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3、专利权人死亡又无继承人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问:单位或个人如何实施他人专利?
答:任何单位或个人欲实施他人专利的,除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外,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无权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问:什么是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有哪些特点?
答:专利文献是指专利申请文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和审查合格后,定期出版的各种官方出版物的总称。专利文献包括各种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证书、专利公报、专利索引、专利题录、专利文摘、专利分类表等。
专利文献的主要特点是:数量巨大、内容广泛;反映新的科技信息速度快;经审查的专利技术内容公开充分;专利文献格式规范分类统一。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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