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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问答 之四—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中)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3-02  发稿编辑:
   现代经济生活中,税收几乎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税收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方便您了解税收政策规定,小燕将在栏目中提供一些关于税法方面的政策,在此特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受让)涉及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上、中、下)三期税法专栏。“小燕问答 之四”向大家介绍关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中)。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什么时间修订及实施的?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哪些所得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以下所得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的;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与原《个人所的税法》有哪些区别?

答:首先,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增加了有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即第8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最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以上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或顶的其他情形。

问: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人,应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在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平时按月取得的生活费或工资,应按月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年终取得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按全年一次性计税办法计算交纳个人所的税。

问:个人取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的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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