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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8-08  发稿编辑:景秀丽

 

2012年8月6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魏毓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依法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暂未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魏毓平酒后驾驶川BG3800号救护车沿飞龙路中段(飞龙桥下)时,先后与停放在路边的BAJ890号小型轿车、“雅迪”牌电动车和行人罗勇、何东玲发生碰撞,后车辆驶入实惠通讯器材门市部内,造成救护车、小型轿车、电动车及实惠通讯器材门市部部分财产受损,罗勇、何东玲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罗勇、何东玲均为轻伤;经对被告人魏毓平的血液样品酒精浓度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毓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毓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毓平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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