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一名在缓刑考验期内正接受行政拘留的社区服刑人员廖某经安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被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这是《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颁布以来,安县首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
河清镇社区服刑人员廖某,2012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2014年以来,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安县司法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廖某有多次违法行为,并多次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014年9月10日,安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依法提请安县人民法院对廖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作为《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后的安县首例撤缓案件,安县司法局克服了无经验可借鉴的重重困难,通过多方面沟通,协调法院法官到拘留所对正在接受行政拘留的廖某进行撤缓宣判,联系公安机关指派多名警察押送廖某进行体检并押送至看守所执行收监,协调看守所将廖某及时交付执行。
此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将廖某收监,充分体现了安县司法局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的决心,确保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夯实了安县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基础,为维护安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安县司法局 谢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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