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撞死人 赔偿损失领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半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12-01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代某某,女,1957年生,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扎营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8年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江油市石油医院方向出路口左转弯时,与刘某某无证驾驶的、搭乘被害人任某某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任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系颅骨骨折,颅脑损伤,颈椎骨折伴脊髓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代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代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部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10月29日下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梁柱生   兰有斌)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