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入家门”、“棍棒底下出孝子”……一直以来,家庭教育被不少人视为外人无权干涉的私事,关起门来教育孩子成为家庭教育的常态。父母是孩子人生的第一任导师,也是最长久甚至终生的导师。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把儿童比作一块大理石,他说,把这块大理石塑造成一座雕像需要六位雕塑家:1家庭;2学校;3 儿童所在的集体;4儿童本人;5书籍;6偶然出现的因素。从排列顺序上不难看出家庭在塑造儿童的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英国教育家洛克也有一句名言:“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永远代替不了的”。作为孩子出生后最早接受的教育,家庭教育也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在造就人才的启蒙教育和终生教育中具有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然而,在现代的家庭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家长缺乏育儿经验,教育手段出现偏差,甚至有的家长推卸教育责任等。面对这样的现状,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势在必行。可是立法的用意何在呢?一味的惩戒肯定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因此,家庭教育立法还得重视提供服务,为父母服务,为子女服务,更提供更优质的家庭教育环境服务。
建立服务型家庭教育立法制度,就是要通过法律明确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主导家庭教育。而一些父母总是是没时间、工作忙等为借口,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又无法及时介入。因此,立法应明确家长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教育、妇联等部门所负职责,使之形成合力。同时,还需加强对社会上家庭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体系。
建立服务型家庭教育立法制度,就是要通过法律指导父母的教育行为。我们的父母缺乏科学的育儿观念,造成家庭教育发展的滞后。立法针对这样的现状给家长提出更多的可行性措施,注重引导家长的育儿方针,传递正确的育儿理念,主要是厘定原则性问题,给家长进行教育指导和辅助,同时在不触犯原则的情况下,尊重家庭教育的个体差异。
建立服务型家庭教育立法制度,就是要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甚至是社会救助等密切联系、配合起来,更好的保障教育公平。例如针对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教育满足不了孩子的成长需要时,学校、社会以及妇联等社会团体应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国家的教育资金也应适当向困难地区、困难群众倾斜。给孩子提供优良的受教育环境。
建立服务型家庭教育立法制度,说到底,根本目的就是一切为了孩子。对于严重侵犯孩子权利,虐待孩童,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行为,应勒令制止,并给予严肃的惩处和教育。我们为这样的决策叫好,并希望早日付诸于实践。
(四川盐亭县柏梓初中 张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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