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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题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12-06  发稿编辑:刘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化解的各种矛盾也越来越多。如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就是各地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并且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影响不可低估,作为三台县拥有150万人的丘区农业人口大县在这方面显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征收到位率低,难以有效遏制违法生育,严重影响到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人口安全。因此,解决这个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义和作用


    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也始终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问题。人口增长过快、过多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实践证明,人口的增长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过快或过多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采取一系列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措施,包括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规划,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票否决”制和制定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等等。而经济限制措施作为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在限制人口增长方面则起着极其重要的杠杆调节作用。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遏制人口过快增长的一种有效手段。


    尽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在人口计生管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实际生活中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是实行计划生育的唯一手段。还有其它诸如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利益导向和机制等,人口计生管理方法多样化,作为经济限制措施的社会抚养费只是管理措施中的一种,虽然它在现阶段的人口计生管理中起到了极大作用,但与任何事物一样,征收社会抚养费也有它的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和完善。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问题及原因


    社会抚养费征收调查取证难、行政执法难、强制执行难、征收不到位、入库率低等是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最主要和最突出的问题。


    (一)国情因素


    1、受传统观念影响,难以履行征缴责任。①家庭贫困者居欠缴款者首位。农村征收不到位的原因,以家庭贫困无能力缴款的最多,居农村征收欠款的首位。②人口多、底子薄,缴不起应征款。受传统婚育观念长期影响,尤其是三台这样的丘陵农业大县,孩子多了势必加重生活负担,其中一部分违法生育家庭缴不起社会抚养费。③追求养儿防老,忽视了生育后的问题。由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乏,农民想得更多的依然是养儿防老的问题。④受农村习惯的影响,人们追求现实情感。基层的同志反映,在一些偏远农村,无儿户、人少的家庭时常受到歧视,一些不可避免追求生儿子、追求人多,寻找自我认可的情感快乐,由此也助长了一些人比着生、躲着生,降低了家庭的经济收入,要完成对这部分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难上加难。


    2、收入水平低,无法履行征缴责任。总体上看,收入水平低是当前尤其是边远落后镇乡的现实情况。三台县2008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727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0638元,从表面上看,人均收入指数不算低,但应看到广大农村群众的高低收入差距很大,仍有很多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城镇有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经济条件很差,生活非常清贫。


    3、相互攀比,有钱却不履行征缴责任。由于攀比现象的存在,一些人办喜事攀比,置家业攀比,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常常是你看我、我看你,群众看干部,老实的看“横”的,你不交钱能抗过去,我也不交。一些人把不履行征缴责任当成了“能事”、“乐事”,扰乱了社会抚养费的征缴秩序。


    (二)政策因素


     1、征收办法失灵。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广大基层计划生育干部普遍反映征收办法软弱,征收额度过高。从以下三点可以得到验证:


    ①违法生育罚款不缴。基层实际证明,当事人违反了生育政策尽管可以处罚,但是一些人采取外出躲避或转移财产、硬抗不交罚款,征收机关显得非常被动,没有什么好办法。


    ②工作人员左右为难。一方面对违法生育者的处罚要按程序进行,必须按部就班,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过去那些行之有效的办法,现在既不能用,也不敢用;如果采取过激措施,则有违国家“七个不准”规定,一旦引发计划生育恶性案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可能要被撤职,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内容中,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情况纳入考核,很显然,征收到位率上不去不行,否则对各方面都无法交待。


    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间隔时间过长。按程序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该行政行为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下达处罚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间隔的时间比较长,在这个过程当中,违法生育当事人可能已外逃躲避或转移财产,法院强制执行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④征收政策与现实情况有差距。执行政策要一视同仁,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是正确的,无可厚非。但是,违法生育的情况非常复杂,如被征收对象双方长期在外的、主要劳动力长期服刑或重病、残疾、离异、死亡的,对于上述特殊情况,当前没有特定的应对办法。


    2、征收标准偏高。与1997年《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相比,2002年新《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明显偏高。以2008年农村人口违法生育二胎为例,按新《条例》规定征收的最低数额为28362元,征收数额是老《条例》的10余倍;一些人反映,由于实际收入水平偏低,对于农村困难家庭和城镇下岗这样的征收对象,即使按新《条例》的征收比例下限计算,对这部分人来讲也可谓天文数字,难以达到征收标准。


    3、异地征收受限。随着外出人员的逐年增多,各地的管理措施、要求和相互配合都有差距,不仅落实管理难,征收工作更难。一些人出去时单身一人,回来时已成为人之父母,不回来根本不知道他们已经结婚生子信息。有的尽管已经知道他们结婚生子,甚至知道他们有政策外生育行为,但却因为无法送达征收决定书或联系不上造成征收无法落实。


    (三)其他因素


    除上述情况以外,征收工作具有一定影响的因素还有:一是征收的积极性。按规定,征缴的社会抚养费要交到指定银行上缴县财政,而不能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现实的情况是,计划生育经费有较大缺口,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又不能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导致征收积极性受到影响;二是由于征缴对象的情况复杂多样,加上各级都在减员,人口计生工作面宽量大,有时执法人员顾不过来;三是受工作经费不足和工作用车不够等因素所限,加之方方面面的说情风严重,加大了征缴工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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