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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乡村振兴的思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8-21  发稿编辑:韩春梅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实施乡村战略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和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为我国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和乡村法治建设指明方向,作为履行“法律教育、法律保障、法律服务”三大职能的县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只要在多形式传播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鼓励农民科学种田,纠正陈规陋习,建设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健全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开展依法治村,民主管理、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纠纷,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创建平安和谐乡村,营造农民安居乐业环境等方面,发挥全系统法律人才荟萃优势,务实创新,积极担当作为,就能够为全县加快建成“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一、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打造有利乡村振兴法治环境

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维权能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关系到党和政府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抓好农村普法教育,形式多样的向农民灌输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农民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与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保持农村稳定和谐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围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农村可持续发展,扎实抓好农业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在提高农民识别假冒伪劣种籽、农药、农资,假冒伪劣消费品的识别能力,增强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性,勤劳致富的同时,引导农民认清保护环境、爱护生态、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的目的意义,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其次,要围绕“遵纪守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加大以案说法广度,形式多样的加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尊重妇女,关爱青少年,认清违法犯罪对社会、家庭、自身和后代造成的不良影响,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减少农村矛盾纠纷和刑事、治安案件发生。第三,要围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增强农民维权能力,抓好三大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宣传,使农民基本懂得诉讼常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与途径,以减少信访、越级上访。第四,要积极引导基层干部摒弃官本位错误思想,树牢“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授权必须为”理念,学会并养成运用法治方法和法治思维履行职责,守住思想底线、法律红线,敬畏法纪,带头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发挥好遵纪守法表率作用。

二、积极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大力营造乡村法治良序

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使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生活水平与质量稳步提高,加之,三十多年的普法教育,使大多数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已基本懂得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迫切需要对涉及自身权益重大事项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干部只有按照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规定,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愿,积极开展以提高乡镇政务公开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能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依法治理,才能有利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亲和党群干群关系,加快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为此,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指导各镇乡健全和完善《依法治镇乡管理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议、村务公开办法等制度规范,督促镇乡认真贯彻执行《镇乡政务公开办法》、《村务公开办法》、《村民民主管理办法》,充分发挥镇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及法治专业人才特长,组织开展各类型的专项依法治理,通过总结推广典型成功做法,不断扩大乡村依法治理效果,使广大农民群众看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尊重与关心,从而拥护党的主张,自觉遵纪守法,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投身于“四好”新农村建设。

三、加强调解组织能力建设,大力营造稳定和谐社会环境

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条件。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农村各种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如不及时加以调解处理,必将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为此,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各镇乡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地探索预防和化解新时代农村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充分发挥镇乡、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护农村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首先,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从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入手,把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有较好群众基础的公民选拔为人民调解员,切实解决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的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不断壮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其次,要指导督促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落实各类矛盾纠纷预防措施,把各种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阶段;再次,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与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制度,努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与履行率,为农民致富和全面小康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特殊人群监管服务,全力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纵观社会发展史,违法犯罪,古今中外都客观存在。对经过强制劳动改造回归社会的刑释人员进行安置和帮助教育,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是党的一贯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此,司法行政机关一是要及时建立健全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工作台账和个人档案,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二是要加强与公安、劳动、民政、财政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接近群众、了解民情的独特优势,指导他们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接茬安置与帮助教育工作,引导其遵纪守法,勤劳致富,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三是要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好刑释人员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渡过暂时难关,防止其重新犯罪,努力消除影响稳定的因素。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重大实践,也是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一项新的职能。

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按照从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利于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国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自觉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犯罪可耻,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高度出发,主动与公、检、法机关紧密配合,认真开展分类监管、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社区矫正执法,指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对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服刑的罪犯的行为矫正。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镇乡司法所客观公正地做好审(裁)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对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矫正人员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敦促他们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共同维护好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

五、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优势,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管理、指导和监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机构为辖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司法行政机关要围绕强化政治引领,加强行政管理与服务,指导督促各法律服务机构抓好行业管理,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法律服务执业市场环境,切实引导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四支队伍执业人员悟清共产党长期执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国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势、工作部署要义,主动摒弃专注诉讼业务的陈旧思维,坚持把自身业务发展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有机结合起来,自觉投身到乡村战略实施中去,在以下几点面施展才能,就能够实现全县振兴乡村战略、法律服务事业双赢。

(一)多形式做好法律咨询工作。法律服务执业人员要运用自身熟悉法律实务的优势,通过当面、电话、微信等为咨询群众解答所遇到的法律事务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方法与路径,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和破解法律事务问题困扰的需求,从而更好地引导干部群众尊法学法用法守法,养成法治思维,增强法律信仰。

(二)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活动中,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始终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依法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准确还原案件演进过程,正确引用国家法律法规。在仲裁、调解、庭审活动中,做到用事实、证据说话,绝不背离公序良俗,正确适用法律,用准确而通俗的语言明析法理,真正让仲裁、调解、诉讼活动参与人受到启迪与教育,让人信服,树立法律服务行业和自身良好职业形象,从根本上改变部分人对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偏见。

(三)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首先,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担当村级自治组织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按照县司法局文件和会议要求,认真做好提供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参与纠纷调处、提供法律意见等五项工作,运用法律知识、法治方法、专业技能,助力乡村振兴和“四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次,要全力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实现全县镇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要在依法治镇(乡)、依法治村、乡村自治、健全“五大民主”机制、“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机制、完善村规民约、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开展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协同等方面为镇乡党委政府、村(社区)两委会提出法律、法治参考意见;要在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探索农户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等系列工作中,发挥专业特长,把好决策法律关,草拟、审查修改相关合同,防范农民利益受损,留下矛盾纠纷隐患。第三,要向镇乡、村(社区)干部反复宣讲《担保法》《合同法》《监察法》等法律,党纪政纪有关失职、渎职的相关规定,促使基层干部依法作为、积极主动作为,正确使用公章、增强契约与合同意识,防范失职渎职损害干部形象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防止集体经济受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关注贫困群众合法权益,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国家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民贫富悬殊增大,残疾人群客观存在等历史和社会原因,致使一部分公民,特别是因病、因伤残致贫的农民,不能平等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贫困群体反映出来的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疏导和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观念,围绕保护人权,保障贫困群体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适当放宽援助范围与降低受援条件,切实解决好经济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是要把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外出务工人员伤亡赔偿等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二是要积极参与做好信访维稳案件、重大突发事件法律援助工作,引导信、上访群众和当事人、受害人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三是要逐步提高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教育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与效率,尽心尽责地维护好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受援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与爱护。

七、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提高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本领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法治乡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坚持不懈真抓实干。事业的兴衰成败关键在人。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法治乡村建设中有所作为,就必须加强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切实增强司法行政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首先,要按照“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要求,通过扎实开展“四好”班子争创活动,着力提高局班子成员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责任意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法治乡村建设的大局意识,努力增强班子号召力、凝聚力、战斗力;其次,要围绕提高内设机构负责人执行力,增强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实效性为核心,造好配强中层干部,放手让中层干部按照既定工作目标,想事业、谋发展,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第三,要围绕构建和谐机关,加强和深化思想政治工作内涵,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千方百计调动每位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第四,要通过鼓励干部职工在职学历升位、考取法律职业资格,丰富岗位工作知识根基;要采取岗位培训、专项业务培训、上级轮训,开展传帮带、老带新、经验交流、现场练兵等系列工作,不断提升干部职工履职尽责实战能力;第五,要不断强化政治引领,加强党建工作通过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纪律作风教育、治理庸懒散浮拖、规范工作行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教育和引导全系统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服从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省、市、县委决策部署上来,做到自警、自励、自律,以昂扬向上和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乡村振兴战略中去,彰显司法行政系统应有作为。

                   (作者:三台县司法局副局长刘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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