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机构改革,基层价格监管,主要存在问题,合理化建议
摘 要:价格改革力度空前,政府定价范围大幅缩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价格违法行为呈现出形式多样化、行为复杂化和手段隐蔽化的特点;机构改革后,内设机构及人员明显减少等原因,使市场监管部门在价格监管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带来许多新的挑战。
价格监管工作事关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加强价格监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举措,是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主要手段。机构改革后,以前由发改部门承担的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职责统一划归了新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新形势下,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共识。当前,价格监管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许多新的挑战。现对机构改革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价格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基层价格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价格改革力度空前,政府定价范围大幅缩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价格违法行为呈现出形式多样化、行为复杂化和手段隐蔽化的特点;机构改革后,内设机构及人员明显减少等原因,使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价格监管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机构萎缩且不健全
机构改革前,各地市(州)、各县市区、园区履行价格监管职能的机构健全。各地市(州)均在发改委设立了副县级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下设几个科室履行相关职能;各县市区也相应在发改局设立了副科级价格监督检查局(所);各园区由经发(社发)部门履行价格监管职能。
机构改革后,各地市(州)在市场监管局成立了价格监督检查科;各县市区由于受内设机构的限制,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大多和网络商品交易、合同广告监管等股室整合,单独成立价格监督检查股的局很少;各园区大多没有整合成立相应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即使现有市场监管分局的也是由原工商分局转换过来的,大多仍履行原工商职能,而原履行价格监督管理职能的经发(社会)部门,又以辖区成立有市场监管分局为由,不再履行价格监管职能。
(二)人员减少且不专业
机构改革前,各地市(州)价格监督检查局人员编制一般在15人左右且分工明确,各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局(所)人员编制一般在5人左右,各园区经发(社发)部门也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履行价格监管相关工作。
机构改革后,各地市(州)市场监管局在价格监督管理科一般配备干部5人左右;少数单独设置价格监督管理股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一般配备干部2人左右,没有设置价格监督检查股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则由其他股室干部兼职从事该项工作;各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大多没有落实专兼职股室、干部履行价格监管职能。
各地市(州)、各县市区虽然价格监管职能划转到了市场监管部门,但原发改部门价格监管干部大多没有人随事走,仅有少数且年龄结构偏大的价格监管干部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为此,便有原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的干部充实到价监岗位,从而导致大部分价监干部对价格法律法规、价费政策掌握不全面,对专业性强、技术成分高的医院、通讯等收费监管难以胜任,工作开展相对困难。
(三)认识上有偏差
目前,我国仅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公益性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余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通过市场有序竞争来自动调节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在实际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在认识上对价格监管部门存在两方面的偏差。一是不少群众认为市场调节价既然由经营者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它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就没必要再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二是不少群众对商品价格监管的期望值往往过高,当发现药店出售的非医保目录药品价格不统一,市场上肉类价格上涨、酒店价格波动、节假日服务行业价格上涨等情况时往往会把原因归结为价格监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
在实际工作中,机改后市场监管部门由于缩编缩员,导致价格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减少且不专业,于是专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干部都认为不应具体承办价格违法案件,应该由市场监管部门内暂时保留的原工商经检支队(大队)、质监稽查分局(大队)、食药稽查支队(大队)或机构改革后组建的综合执法局办理价格违法案件。
(四)监管上有难度
近年来,价格违法行为手段日趋隐蔽,花样不断翻新,价格监管部门在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中存在取证难。在今年开展的医疗服务、学校及涉企收费等专项检查中,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技术性强、收费项目繁多,学校收费采取不开票、不入账等方式收取补课费、资料费等,致使价监干部在检查过程中调查取证难,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盲点和疏漏。
机改后,价格监管力量与繁重的价格监管工作任务不匹配,价格监管无法做到全覆盖。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广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价格举报投诉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另一方面,因机构改革,具体承担价格事中事后监管的价格监管部门和人员大量缩减。这样以来,现行的价格监管部门难以应对复杂繁多的收费项目,从而对价格的监管无法达到全覆盖,难以起到有效扼制价格违法行为的作用。
二、对机构改革后基层价格监管工作的建议
新形势下,如何更好更快地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努力破解价格监管难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对价格监管新期待。现特对开展好基层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健全机构
机构改革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虽然受内设机构数量的限制,但都应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履职自觉性,压实价格监管责任,及时成立相应的价格监管科(股)室或将价格监管职能职责落实到相关股室,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对于一些只承担原工商职能的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在机构改革时也应该将价格监督检查职能整合到相应市场监管分局,以便按照属地监管、辖区负责的原则,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切实搞好价格监管工作。
(二)落实人员
在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明确了价格监管机构,就应该合理调配价格监管人员。首先,应该针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严重缺乏熟悉价格监管人员的现状,尽可能实行人员和职能一起划转。其次,应该切实解决价格监管队伍中年龄结构老化问题,努力做到老中青相结合的年龄结构队伍。最后,还应该在价格监管队伍中,尽可能配备熟悉财务、精通电脑、掌握办案技巧的干部,从而加强价格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三)加强培训
当前,科技发展迅速,经济争端、法律诉讼也更为普遍和复杂,这就要求价格监管干部要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处理复杂价格事务的能力。因此,加强对现有价格监管干部的政治、业务技能培训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业务交流研讨会、到价监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学习等方式,实现以会代训、以查代训、以练促学,及时培养价格监管业务骨干的效果,从而提升基层价格监管干部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四)创新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价格监管中,要加大执法力度,着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不断优化经济社会环境,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的价格权益,积极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在价格监管中,应变事后监督为事前告知。在事前防范上要多做工作,通过政策提醒和告诫制度,有利于引导经营者及有关单位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价格监管中,应加强事前调查研究。针对价格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的特点,价格监管部门不仅要查帐目、看凭证,更重要的是在检查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搞好明查暗访、调查摸底,从而拟定突破方向,明确检查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在价格监管中,应有的放失突出重点。要着力在服务发展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部门机构改革的要求,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加强价格监管,努力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要着力在改革创新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要依法履职,积极推进工作创新,以规范涉企收费、降低企业成本、增进民生福祉为目标,积极创新价格监管方式。要着力在协调矛盾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要从发展大局出发,站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上,认真履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
做好新形势下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发挥价格监管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积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力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科四级调研员蒲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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