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强化党内监督”“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光明日报2018年6月15日)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由此看来,可以不接受党内外监督的领导干部是不存在的;能否高度重视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把监督看作自己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衡量领导干部政治觉悟和境界高低的重要标准。
干部监督功夫下在平时,当从小处细处严管深究。小节管不住、大事必失守。一些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很多是小问题、小毛病没人管,日积月累、日甚一日,最终走到不可救药的地步。严抓思想教育,开展经常性地深入谈话,告诫干部严守小节、慎初慎微,在小事小节面前保持清醒。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要进一步明确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权利和职责,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着力突出监督重点,健全党员监督权利保障机制,不断推进党内监督创新发展。(文/兰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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