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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危害、原因及治理对策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9-24  发稿编辑:韩春梅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张俊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罚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项规定体现了对近年来频发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类事件严厉打击的决心。自“醉驾入刑”以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逐年上升。该院2012年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案件19件19人,占全年审查起诉案件数和人数为4.41%和2.85%;2013年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案件15件15人,占全年审查起诉案件数和人数为3.28 %和2.19%;2014年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案件35件35人,占全年审查起诉案件数和人数为7.74%和4.85%。,笔者以该院2014年审查起诉涉嫌危险驾驶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当前危险驾驶犯罪特点

2014年,涪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总计35件35人,均为“醉酒驾驶”,均向法院提起公诉。尚无追逐竞驶情节入罪案例。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文化程度看,受理的35起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中,10人为小学文化水平、18人为初中文化水平,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80%,高中或中专学历的仅有7人。35人均为男性。
(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主,暂无监视居住
3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32人是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1人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逮捕,其余2人在审判阶段被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
(三)深度醉酒者居多
35件案件中,被告人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每100ml达80至100mg的仅为有2人,占涉案总人数的5.71%;达100至150mg的有11人,占31.43%;达150至200mg的有9人,占25.71%;达到“从重处罚”情节酒精含量在200mg以上的有13人,占37.14%。
(四)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较高
从案件来源看,16起为公安机关例行检查发现,19起为事故后有人报警,警方将嫌疑人带到医院抽血后,发现构成犯罪,占总数的54.29%。
(五)涉案车辆以四轮机动车为主
35件案件中,醉酒驾驶四轮机动车的32件,占总数91.43%。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的3件,占总数的8.57%。
(六)案发时间多为晚上或凌晨
35件案件中,24件发生在晚上或凌晨,约占总案件数的七成。究其原因是大部分涉案人员抱存侥幸心理,认为在深夜、凌晨或郊区“醉驾”不易被发现。
(七)法院判处刑罚实刑少、缓刑多,均处以罚金
由于危险驾驶罪本身是一种轻微刑事案件,故法院已判处的31起醉酒驾驶案件中有17人被判处1至4个月拘役宣告2个月至1年缓期执行,其余14人被判处2至5个月拘役实刑。无一例外的被判处1000至5000元的罚金。从判决情况看,检测出的酒精含量多少与处罚轻重成正比。

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危害
(一)威胁公共安全
酒后驾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毁的严重后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形成严重威胁。
(二)浪费司法资源
危险驾驶案件多发,造成案件数量增加,不仅加大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压力,而且增加了看守所的羁押和监管工作量。
(三)判处实刑多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首先,处刑人员会因被判处实刑而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如失去工作、无法照顾家庭等;其次,农民、无业人员被关押会结识其他犯罪人员,容易被传染恶习,引发其他犯罪,形成社会的又一不稳定因素。

危险驾驶案件频发原因分析

(一)机动车驾驶者麻痹大意,心存侥幸
部分人员虽知道酒后驾驶是犯罪,但没引起重视;部分人员认为在夜间人少,酒后开车比较安全;部分人员认为驾车距离较短不会出事;部分人员认为饮酒已经过了几个小时不会出事;部分人员自恃驾驶技术高超认为少喝点酒不碍事;还有一些人员知道酒后驾驶违法,也知道公安机关在查处酒驾,但认为自己不会被查到。
(二)机动车驾驶者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刑法修正案(八)》把危险驾驶归罪后,部分群众对此还不是很了解,根据分析发现,此类犯罪主体大多文化程度偏低,此类人群往往忽略对法律特别是刑法的关注,没有意识到刑事归罪的严重性,也没有意识到此类案件潜在的危害后果。有些人直到事发才知道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也涉嫌犯罪。

对危险驾驶的综合治理措施

为减少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增强公民守法意识,使社会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共识,就要从源头预防酒驾。
(一)加强宣传教育,遏制侥幸心理
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把务农人员、无业人员、摩托车驾驶者以及中青年人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介,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老百姓讲述宣传法律,让老百姓听的懂,看的懂,真正理解和遵守。同时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加大对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建议法院对酒驾案件采取集中公开宣判的形式,注重典型案例的宣传警示作用,用活生生的案例去教育感染群众,使他们切实体会到酒驾的危险和处理的严肃性。从而有效遏制侥幸心理,深刻认识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从而自觉抵制酒后驾车行为。
(二)加大查处力度
公安机关将酒驾查处常态化、制度化、操作简单化,扩展查处时间和范围,可以不定期查处、分散查处、巡逻查处,以强有力的查处力度,教育一批,震慑一片。
(三)鼓励“酒后代驾”
建议争取政府扶持,依托出租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酒后代驾”行业,为酒后禁驾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条件,鼓励有条件的酒店提供“酒后代驾”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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