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0日22时许,王某在绵阳市涪城区樊华商业城“芒果纯K”歌城内遇见谢某,因怀疑谢某与其丈夫陶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谢某进行殴打。与谢某一起的朋友何某及其丈夫黄某闻讯进行劝架,后与同王某一起在包间唱歌的何某某等在劝架中发生相互抓扯。23时许黄某打110电话报警,110指挥中心指派绵阳市公安局巡警支队2大队民警出警。经何某某给陶某某打电话叫其到场处理。在民警处警过程中,经王某指认黄某,后面赶到陶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吕某等人以殴打、推搡等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法,并将民警赖某、蒋某某、徐某及报警人黄某打伤。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陶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陶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歌城正常经营活动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陶某某等人还存在采用殴打、推搡等手段阻碍巡警依法处警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陶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陶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对巡警处境的阻碍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为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及妨害公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即寻衅滋事罪予以处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两罪均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活动,两罪侵犯的客体均是社会管理秩序,而客观方面均表现为严重妨害国家机关对日常社会生活的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故意的犯意,但两者仍存在着区别。
首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刑法规定的四类人员的公务活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应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其次,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主要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的破坏行为,主观方面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往往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第二,何为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其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在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主要是由于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
第三,案件分析。本案中陶某某等人在民警在场执法的情况下,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黄某及民警,造成了歌城正常经营活动秩序严重混乱。属于同一暴力行为同时造成两种危害后果,触犯两个罪名,一方面明知民警执法,仍采用殴打、推搡等手段阻碍巡警依法处警,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这一随意殴打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一个危害行为同时侵犯了两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公共秩序,是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因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重于妨害公务罪,故陶某某等人的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张明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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