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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与管理的思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5-05  发稿编辑:景秀丽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改革开放出现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 组织的两个重要主体之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对于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机遇

社会经济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繁荣发展创造了优良环境。过去由国家统一举办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现在则不断涌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身影。比如,民办劳动技能培训类学校、民办文化教育类学校、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民办体育卫生保健院所,等等。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目前,全市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达1170多家,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体育、文化、科技等社会事业各个领域,尤其以劳动技能培训类和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发展较快,现已达1000多所。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发展也很快,现已注册成立有38家。

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繁荣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我国每年需要救济救助的受灾群众、城市低保对象、农村贫困和绝对贫困人口、残疾人、老年人、失业待业人员等数量很大。比如,南宁市每年需要救济的就有6万城市低保对象、15万多农村贫困和绝对贫困人口、还有 48.6万残疾人、114万6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数量不少的待业人员。同时,我国广大人民的科技文化知识还比较落后,体育卫生事业还需进一步发展普及。就业难、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养老难等问题单靠政府难以得到较好的解决。因此,这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国家鼓励、政策扶持,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繁荣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 近年来,中央领导多次批示,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国家相关政策特别强调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地在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方面,也积极落实扶持政策,投入扶持资金。比如,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给予税收优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民办学校培训农民工、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资助农村经济协会,降低登记门槛培育农村经济协会(开办经费低至2000元给予登记〉等等,有力地促进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发展困境

近10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势头逐渐超过了社会团体。但是,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涉及领域广,而相关政策和管理体制存在落后于形势的情形,使当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面临一些困境,影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缴纳企业税和出资无法收回的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本质上是公 益性社会组织,但相当一部分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未涉及税收问题,税务部门的征税也就没有统一标准。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非单位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从实际上决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既不能从中获取任何投资回报,所出资本也不能收回。这样,一方面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回避如企业的缴税义务问题,另一方面在法规上影响着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投资倾向,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扶持政策难以落实的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与事业单位同样承担社会公益责任,但许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如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 转发民政部等部委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要求对社会福利机构在用地、用电、用水、电信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但由于规定不够具体等原因往往难以落实。公办的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在用地、用水、用电和税收等方面可享受优惠,而民办的则难以享受到完全相同的待遇,明显制约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

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由于管理人员编制落后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形势,管理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已十分突出,很容易造成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提高准入条件或分流管理任务,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 康发展。比如,近年来出现将原来由市级登记主管的民办学校下放城区管理的情形,主要原因就与民办学校发展迅速,管理机关管理力量不足密切相关。 同时,管理力量不足,导致管理不到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违法现象有增多趋向。

有关对策

鉴于当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面临一些困境,需要采取必要对策保障和 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

首先,应切实健全和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政策法规上进一步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既要切实解决本来是企业的却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又要切实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能像企业一样运行管理,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出资人资金最终不得收回的处理方式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繁荣发展的制约问题。切实健全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优惠政策,对于学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院等社会公益显著而事实上以企业方式运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社会效益优优先,利润合理以及允许出资人在一定年限根据经营情况回收无息本金的管理机制,吸引大量民营资本进入,促进大量民办非企业单位繁荣发展。

其次,进一步改革创新登记管理体制。目前应加强推进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分类管理,比如,对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积极推进实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根据单位性质改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民办事业单位、明确其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等,正确引导和积极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繁荣发展。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专管机构,对社会组织实施垂直统一监督管理体制,彻底消除双重登记管理体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繁荣发展的制约因素,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尽快修订出台《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应进一步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处罚的具体条款,明确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权限,比如,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给予一定额度的罚款(参照质监部门对不按时参加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查处罚办法) ,等等,以使登记管理机关对违法违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有法可依,以利于保障和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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