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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工作探索与思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4-27  发稿编辑:景秀丽

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司法行政系统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司法行政工作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支撑。因此,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需要重视的课题之一。本文就安县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为出发点,就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进行了探索与思考。

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一)执法力量薄弱。以我县实际情况为例:我县18个司法所仅有16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自2013年3月1日至今,已对453名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中:期满解除143名,正在接受矫正310名)。这些工作人员除了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还要将精力放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工作上,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二)监管手段落后。由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大多采取见面谈心、电话交流、书面汇报等传统方式。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扩大,部分地区劳动力大量过剩,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离开住所外出务工形势下缺乏有效的监管,社区矫正效果不佳,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监管难度大。社区矫正人员结构复杂,分布范围广,流动性强,监督管理难度大,加之社区矫正力量不足和矫正手段滞后,探索运用信息通信等技术手段,创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向科技要警力、要效率、要质量,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优点

从我县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经验来看,实施社区矫正信息化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该系统的整个实施过程,就是各级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再认识的过程,有助于各级领导对社区矫正的进一步了解、重视和支持,同时也是对社会各界进行再宣传的过程,有利于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二是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工作效率,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资源,有效解决了司法行政干警人员不足等问题。三是该系统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有比较完整的内容设计和便捷的查看、修改等功能设计,远远优于原来手工台账的做法,且不易发生错统、漏统、遗失等问题。四是实现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时监控,借助系统定位管理功能,使社区矫正人员时刻处于工作人员的视野之内,其行为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工作人员实时掌控,社区矫正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变更居住地等管控措施被一一落到了实处。五是有效利用信息系统的分析出的各种数据,不断调整、完善和改进社区矫正阶段性工作计划、规划,提高工作针对性、有效性,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六是凸显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性和威慑力,促使他们不重新犯罪。目前为止,我县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为0。

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模式

目前,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模式不一,主要分为:“企业投资、政府租用”、“政府投入、社区矫正人员租用”等模式,但基本上都以电信网络为载体,以GPS定位手机为终端,结合无线定位业务和电子地图,设置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区域、查看社区矫正人员的当前位置和移动轨迹;依托短信中心,与矫正对象进行信息互动;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社区矫正的衔接、执行、监督、考核、奖惩和解除,以达到对矫正人员的远程实时监管。

我县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采用了“政府财政小投入、矫正人员少负担,社会资源大整合”的模式,即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宏观协调、创建环境、提出需求;专业软件公司承担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培训、维护;手机供应商提供专用手机终端和售后保障服务;电信公司提供“司法E通”专项资费套餐;社区矫正人员预存话费领取定位手机,承担个人通信费用。该方式整合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了各自行业优势,互为依托,相互配合,实现了各方共赢,使系统进入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由于当前各地正在信息化建设上相关的电信合作商的选择及系统界面和实现功能上都存在较大差异。若今后在全国或全省统一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标准将导致各地因自行尝试而产生信息传递互不兼容、建设资金重复浪费。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员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目前,我县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未进行专网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三)社区服刑人员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力不受侵犯。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电信公司、软件公司等均存在保密性问题。

(四)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主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和活动范围进行监控,不能对社区服刑人员所有事项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且使用过程中还不排除发生社区矫正人员故意毁坏手机、丢失手机、故意关机、人机分离、呼叫转移、故意欠费、把电话移交他人等情况发生,也不排除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失职,不进行实时监督。针对上述情况,各地处理方法不一,主要按照《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规定》、《社区服刑人员GPS定位手机使用管理办法》、《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制度》等,但无统一标准。

(五)针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且经济确实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建立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未采用政府补贴、借贷等方式要求其使用定位手机,司法行政机关未对其进行定位监管。

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标准。司法部社区矫正管部门应当迅速研究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问题,提出切实的发展计划和操作方案,统一建设标准,制定配套规章制度,并为各地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提供指导,逐步实现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标准化。

(二)专网对接。一是全面性,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设计思路,横向涵盖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监狱)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业务流程;纵向囊括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具体工作。二是安全性,在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的保密性和系统的安全性,采用身份认证技术和系统数据加密技术手段,防止账号被盗和数据泄密等问题。

(三)建立全国联网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国公、检、法、司以及各相关部门共享社区矫正信息。平台覆盖全国、布点到街道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及时传递跨省判决和执行情况,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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