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平武灾后恢复重建成绩显著,但随之因灾后重建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也逐渐凸显,其中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尤为突出,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对抗性等特征,这不仅对农民工生命生存本身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也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平武法院将该类案件的特点、案件处理的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案件特点
(一)主体多元化。农民工构成呈显著变化,已演变成三个不同的社会群体,即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打工者。涉案农民工中,从性别来看,男性属主力军,男性占84%,女性16%,部分系夫妇;从来源看,本地民工相对较少,占38%,而外来民工居多,占62%,他们背井离乡谋生,成为维权劳动者的重要群体。诉讼中被告方因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大量的不具备劳动法和建筑法规定、不具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了建筑市场,且用工主体变化大,企业的占26%,公司的占22%,个人的占52%。
(二)涉案人数多。案件比例逐年增大,群体性纠纷增加,要求建筑商支付民工工资、建材款人数已达400多人;关联案件数量多,许多案件系众多的原告分别单独起诉同一被告的现象,几名甚至数十名劳动者结团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大量反映情况的只是个别“小老板”,其背后还有大量的民工向他们讨要工资。
(三)涉案金额大。案件标的已接近800万;有的夫妇或同乡人常期在此打工,至今未拿工资,许多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已高达10万;部分建材商赊出的建材高达30万,同时垫钱修房,但至今垫钱和工钱都未拿到。
(四)政府牵涉其中。部分领导对形象政绩工程重视过高,不当作为或不该作为,口头许诺,审查不力。百姓基于对政府的公信,虽然开时重建时问题得到了救济,但出现问题后,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给予答复或解决,导致民工的不满情绪升级,将矛头对准了政府,政府卷入纠纷的旋涡中。
(五)主要债务人下落不明。除少量的建筑商为本地人,其他均是外地人,书面欠条又是以个人名义签订,为了逃避债务偷偷转移财产或在抽逃资金后下落不明;部分房主不履行给付义务,作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中间人(建筑商),也无钱支付工资和材料款,民工就以威胁、殴打等方法逼迫建筑商付钱,致使部分老板不敢露面,要么亏本走人,要么携款消失。
二、案件处理存在的困难
(一)当事人对抗情绪强烈。农民工人数众多,受到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加之农民工衣食无着、情绪激烈,有的到当地党委、政府静坐、请愿、上访,有的封堵公路,有的发生私自哄抢企业财物、拆毁设备的事件,导致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甚至发展为聚众型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案件背景复杂。案件涉及金额大、人数多、送达难、不稳定因素多;许多重建事宜系政府领导参照重建政策许诺,无据可查;政府对承建商的资质审查不严,易产生不稳定因素和其他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影响干群关系和政府形象。一旦受理,易把法院推向矛盾的风口浪尖上,成为民工“收容所”。如不受理,又可能造成农民工上访。
(三)案件矛盾多。重建农房存在瑕疵,部分群众不愿付建房款或私自扣押部分建房款,致使建房老板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个别建筑商缺少诚信,层层转包后,底下的建筑商拿不到工程款就拖欠农民工工资;个别建筑老板下落不明或不到庭,造成案件缺席判决,最终拿到民工手上的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空文;众多建筑商无资质,多为自然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法院处理难度大。适用法律难,法律规定的空白点较多、政策性强,且对同一问题有些规定又不一致;调查取证难,部分农民工没有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和欠款数额的有效证据,“三角债”问题严重,证据灭失,证人难寻,证言失真,被告的财产难查明;执行难,有的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有的案件拖延时间较长,企业经济状况恶化,无法执行。
三、对策建议
(一)制定相关立法
一是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工资及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二是规定不仅有限责任公司要承担责任,其法人代表还要以其个人资产承担责任。三是规定对长期不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要及时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四是规定严格禁止转包的详细情形和处罚责任。对于非法转包和没有资质的,应当认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过错,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方面与质量问题一样承担连带责任,从源头上禁止挂靠、转包现象。五是最高法、最高检应尽快出台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细化,明确“数额较大”的数额和该罪的具体情形,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二)完善法院工作,为农民工提供司法保障
一是加强司法为民力度。对所有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律纳入排查范围,对工程建设领域案件实行重点排查;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适用强制保全措施;开辟农民工案件受理绿色通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定期开展专项活动;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调解、就地执行,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民工,一律不预收诉讼费用;采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委托送达、委托执行等方式,提高工作质效,打破地方保护,减少人为因素干扰。二是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要加大宣传,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规范企业用工。要通过办培训班、讲座、以案说法、进企业开庭,组织法官到劳动密集型企业走访宣传,到劳动部门座谈交流,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面,邀请农民工、用工单位代表等旁听庭审、参与调解;要进行舆论引导,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突出案例报道,以案说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给欠薪单位施压。三是建立多元化的调处机制。要建立联动机制,党委政府、法院、相关部门要成立化解矛盾纠纷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共同研究处理办法,使绝大部分劳动争议通过调解途径解决;要加强与劳动仲裁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向企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恶意欠薪企业进行制裁;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等部门的职能作用,邀请工会、劳动保障等部门参与调解合力协作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社会保障,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一是建立培训和宣传制度。劳动行政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发放普法小册子、以案释法、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咨询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劳动双方的法制意识。
二是强化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职能。劳动仲裁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屏障作用,强化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职能,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是加大监督机制。要建立监督机制,制定惩罚措施,及时采取干预手段。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由相关部门统一规范建筑合同格式,统一制作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卡,建立相应资料,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尽快完善工资监控和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联合执法;加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执法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在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推行欠薪保障基金和劳动保障年审制度。
四是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行业信用信息体系,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整治。对建筑公司等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支付记录档案,录入社会诚信体系,把拖欠农民工资的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电视和网络等媒介曝光,并不允许其参加工程招投标。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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