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闫新宇)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指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任何人发现安全隐患,都有权举报,并由职责部门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督办计划”,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管理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年度挂牌督办计划(以下简称“督办计划”)并组织实施,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督办计划应明确督办项目、督办部门、承担治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治理目标、措施、时限等事项。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督办计划确定的目标、措施和时限,实施安全隐患治理。
经核查,达到治理目标的,应当解除督办并通报;未达到治理目标的,督办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督办部门下达的改正或者整改指令。未经解除督办,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管理办法》还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经核实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本办法从2013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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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7月排查重大事故隐患121项
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2013年1-7月,全省各地排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21项,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建筑施工企业3个行业(领域)的8项重大隐患已全部整改销号。全省21个市(州)一般隐患整改率均在96%以上,累计落实治理资金最多的是绵阳市(9970.9万元),约占全省总数的35%。
除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冶金有色企业、铁路运输企业、航空公司、机场和油料企业、农机行业、渔业企业、民爆器材生产企业8个行业(领域)外,其余行业(领域)均不同程度排查出重大隐患。(四川经济日报记者 闫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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