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4日讯(记者 侯青伶)7月24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成都举行。《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已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两次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关于公共图书馆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条例(草案)》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经费给予保障 管理和使用将接受监督检查
《条例(草案)》不但将之前的条款改为“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给予保障,专款专用”,还增加了一款,“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实行馆长负责制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公共图书馆是国家事业单位,其性质、特点、职能任务和运行规律要求其馆长既要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又要对外代表法人行为,对内全权负责行政管理,在馆务活动中处于领导地位,是公共图书馆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负责人。
泄露读者人个信息将被追责
《条例(草案)》增加了对截留、挤占公共图书馆经费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内容。同时,对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读者人个信息的也将追究法律责任。
提供远程查询、阅读服务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或者改扩建公共图书馆应当执行重点设防类设计建设标准,加强抗震设防措施。
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托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利用数字化、网络化和多媒体等技术,向读者提供远程查询、阅读等现代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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