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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列入监督范围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7月1日起实施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6-25  发稿编辑:景秀丽

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闫新宇)我省财政监督法律保障再上台阶。昨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监督对象拒绝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等,最高可罚款5万元。

《条例》确立了监督机制和主体,其中规定“财政监督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据了解,目前全国还没有一部系统规范财政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出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仅侧重于规范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法律空白,为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打造法治财政、阳光财政提供了坚实基础。

根据该《条例》,财政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财政收入的征收、票据管理情况和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偿还情况;政府采购活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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