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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最少缴存300万备用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4-08  发稿编辑:景秀丽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需缴存不低于300万元的风险处置备用金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任鸿)4月7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资格、审批与登记程序等作了细化规定。根据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应当自工商登记起5个工作日内,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为杜绝一些“黑中介”违规操作,甚至恶意诈骗等情况,办法确立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准入制度,要求此类企业须经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厅批准,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国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在我省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务工。

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资质,办法要求,除符合一般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需提交证明具有以上资质的材料、申请报告以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为切实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应对劳务人员在国外可能发生的风险,办法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登记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备用金一旦使用,企业应在20日个工作日内补足。

省外办国际处相关负责人段小丁认为,缴存备用金十分必要。“国外务工存在许多不可控的风险,如境外政局动荡,发生自然灾害,劳务人员遭遇盗抢、疾病,境外企业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等。当在外劳务人员需紧急回国或接受救助时,备用金即可发挥作用。”

办法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逾期达不到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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