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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全面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3-15  发稿编辑:景秀丽

为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天上午,四川省委政法委、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等部门,在四川省公安厅会议室举行了“四川省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四川省副省长曲木史哈出席并作重要讲话。

曲木史哈指出,见义勇为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高尚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四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由各级社会管理综治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构,共同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重大问题。

同时,曲木史哈强调,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手段,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依法加大对牺牲、伤残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庭的优待抚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及时按规定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民政等部门切实保障低收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及时给予救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法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确保其临时性生活困难得到妥善解决。对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后丧失生活能力,配偶改嫁造成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可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代养。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或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卫生等部门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医疗机构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积极扶持就业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就业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应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帮助和扶持其就业、再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教育等部门加大对适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

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应予以优先接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以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见义勇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子女加20分。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读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其就读学校要根据教育资助政策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

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城镇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照顾。

公安等部门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受到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的,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调查,接到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

此外,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解决发放;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作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关待遇。对于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牺牲、伤残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工作。(记者 时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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