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闫新宇)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市(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外,不得增加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立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
《意见》要求,各市(州)的对应清理工作,要在省政府公布的《市(州)保留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基础上进行。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对应取消,不得通过项目拆分、合并、转为备案等形式变相保留。在后续监管方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制定和完善具体管理办法,体现不同于审批的服务。暂停审批的项目,相应制定有申请时的审批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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