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民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游仙法院在大调解不断升温的背景下,在鉴定环节中积极探索调解技巧,以调解方式结案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确保中立公正,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中立公正是司法绝对权威的源泉,只有让当事人相信负责裁判的法官能够不偏不倚的对待自己,才能够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进而推动矛盾纠纷的顺利化解。因此在鉴定的环节,我们坚持通过言行举止、对当事人的态度、严格的程序等方式确保中立公正的地位,获取当事人的信任,为调解结案打下基础。例如: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黄某建筑承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按合同履行给付工程款,被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断四处上告,均认为法院对案件久拖不绝有失公正,原告还多次扬言拿不到工程款就要将所建楼房爆炸,被告当时身患绝症也声称要与原告同归于尽。因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过于对立,承办法官在案件的处理上相当谨慎,对该案争议的建筑物质量是否存有瑕疵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审委会决定将案件移交技术室进行鉴定。技术室的同志接手案件后,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告知鉴定程序,在给原、被告相当的时间听取各自的陈述,耐心对双方就鉴定程序的细节提问给予回答,虽当事人不时陈述与鉴定环节无关的事实及使用情绪化的言语,技术室的同志都以宽容的态度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容忍,让当事人充分发泄心里的委屈。技术室的同志用诚恳的态度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后,在适时提示当事人鉴定的风险后果,同时配合承办法官一起疏通当事人的心结,经过长达一月的调解工作,最终被告放弃了鉴定申请,与原告诉达成和解协议。
二、以朋友谈心方式,摸清当事人诉讼目的
当事人往往怀着不同的目的进入诉讼程序,或许是为财或者是负气等,因此摸清当事人的真实诉讼目的对彻底化解诉讼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事人为达到各自的目的,通常会在负有裁判权利的法官面前刻意隐藏起诉讼目的。但是,由于技术室对外委托人员并不具有裁判的权利而容易让当事人产生亲近感,此时如工作人员能在对外委托环节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放弃高高在上的态度,以一种朋友谈心的方式与当事人交流,往往能够在不经意间发现当事人的真实诉讼目的。例如: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系系再婚夫妻,原告婚前、婚后的资产累计上亿。在诉讼中,双方矛盾尖锐,有水火不容,你死我活之势,承办法官对此深感棘手,担心矛盾激化。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分割争议相当大,在审理中被告提出对原告婚后资产进行鉴定。案件送到技术室后,技术室的同志以与朋友交谈的方式与原告多次接触,了解到原、被告系老夫少妻,结婚时间仅三年,婚后被告生育了一女,原告是公司老总,事业如日中天。被告在婚后过于追求金钱,不但对公司事务插手,甚至连夫妻共同生活中的任何事情都要与金钱挂钩,原告确实无法再忍受才提出离婚。现对财产如何分割原告其实并不在意,但就是要刁难被告,不愿诉讼调解,偏要与被告将官司打到底。在摸清原告的诉讼心理后,技术室的同志抓住原告疼爱与被告所生幼女的心结,将官司长期打下去对女儿的心理伤害给予了重点分析,同时给原告公司的其他股东做思想工作,让股东认识到打官司对公司造成的危害性,再通过其他股东去影响原告的思维方式。最终,通过艰苦细致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当场将应分割给被告的财产支付完结。
三、适当的风险提示,让当事人充分权衡利弊
我国公民的素质高低不一,对法律也往往只有极少数专业人员才能领会其中的精神。许多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时,并不知道自己有多少把握胜诉,也不知道为此将付出什么。更有甚之,有些当事人依然会凭借一些已经不为法律所认可的习惯,而理直气壮的认为法院应当支持自己的请求。在对外委托环节,如果技术室人员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进行法律分析,指出其请求有多大可能为法律认可,其证据是否能支持请求,为了诉讼其将付出什么,又能够得到什么回报,当事人很可能会重新考虑这场诉讼,最终接受鉴定人员的调解建议。例如:原告李某诉被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在绵阳市三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三医院一定的医疗过失行为,致李某吞咽困难和心功能障碍。后李某到华西医大及北京治疗精神分裂症及吞咽困难和心功能障碍,花去治疗费4万余元。吞咽困难和心功能障碍治愈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即来法院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8万余。这是一起长达五年、矛盾尖锐的医疗纠纷案件,五年中该案经过了两次司法鉴定。在审理中,合议庭认为仍需要将治疗吞咽困难和心功能障碍的医疗费与治疗原发性疾病--精神分裂症的医疗费区分开,便再次将案件移送到技术室,由技术室对外委托鉴定。技术室接受案件后,认真查阅卷宗后发现该案受理年限太久,两次鉴定拖的时间太长,久拖不绝让矛盾越来越激化,现如果继续鉴定,很可能原告难等到鉴定结论出来的那一天,这样原告的合法权益就会因迟到的公正而得不到保护。随后,技术室的工作人员向中院技术室汇报并取得同意后,与中院技术室领导一同制定了调解方案和部骤,并两次到三医院与三医院领导面谈,希望他们不仅要就案论案,依法赔偿,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同时提示判决后医院可能面临原告长期缠访问等后期风险;另一方面,技术室的工作人员六次与原告面谈,向原告说明案情,分析在法律原则下原告可能获得的最大利益,分析判决的预期效果及调解的现实利与弊。在向当事人充分阐明案件判决后风险后果后,双方当事人经反复的磨合,最终达成了由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李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0万元的协议,现协议已履行完毕。该起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有效化解了矛盾,消除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消极因素,彰显了司法的人民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以持之以恒的耐心,化解当事人的心结
凡是进入鉴定程序的案件,往往矛盾非常尖锐,且诉讼程序已经耗时较长,当事人往往对法院、对法官产生一种怨气,所以,调解过程中可能会反反复复,犹豫不决。这种情况下,调解人员应当保持耐心,给当事人足够的时间进行考虑,避免当事人仓促作出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决定,进一步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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