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一些被告人出于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误解,总爱陷入这样一个思维怪圈:那就是“你法院既然要叫我赔他钱,那你就不要判我刑;既然你法院已经判了我的刑,那我还赔他啥子钱?”为此,有的被告人一旦受了刑事处罚,就是自己有钱,也不愿意拿出来赔偿被害人,致使不少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成了“白条”。
针对这种现象,今年,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借助“大调解”这股东风,切实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力度。一是受理这类案件后,及时进入情况,迅速摸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和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二是通过多方工作,让被告人详细知晓:对被害人施以积极赔偿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理;三是在庭审过程中,当庭或休庭后多波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其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具有赔偿能力且对其开导教育后仍然拒不赔偿的被告人,合议庭在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及其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后,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如将取保候审变为逮捕等,让失去人身自由的压力,促使被告人正面应对赔偿事宜,从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支付赔偿款,使被害人的损失尽快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
北川法院今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5件,调解结案5件,其调解率达到了100%,共为被害人兑现经济损失36万元,有效地安抚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并使被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既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又有力地促进了地震灾区的社会和谐。
2010年1月21日傍晚,安昌镇开茂村村民冯兴元,无证驾驶无牌号“宝雕牌”三轮摩托车,随车搭载其妻郭福秀和亲戚罗秀琼,从安昌镇街道往家行驶。驶至安昌镇沙金村大队部时,被安县塔水镇神泉村村民张光荣驾驶的川BJ8139“轻骑牌”轻型普通货车刮擦,造成郭福秀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冯兴元、罗秀琼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光荣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光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6日向北川法院提起公诉。北川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期间,案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人张光荣家属与被害人冯兴元、罗秀琼于2011年3月1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张光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兴元经济损失53000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罗秀琼经济损失5000元。上述款项已于2011年3月11日全部付清。有鉴于此,被害人冯兴元、罗秀琼也分别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张光荣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张光荣从轻处罚。据此,当日,北川法院就依法从轻下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光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图为2011年3月24日下午,被害人冯兴元、罗秀琼为感激心系民众的好法官,在自己的家门前,把一面写有“公正执法,一心为民”金色大字的锦旗送给了前来走访案件当事人的北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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