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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即将上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11-02  发稿编辑:刘庆

    近年来,参保职工纷纷反映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较低,个人支付医疗保险费比例过高,要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10月29日召开的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的通知》等议题。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比例有提高。具体为,在职职工由原来的80%调整为85%,退休职工由原来的90%调整为92%;经批准转外地医院或退休后居住外地、因公出差患急症等住院的,在职职工由原来的70%调整为78%,退休职工由原来的80%调整为85%;在职参保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由85%调整为90%。


    此次调整后,参保个人的自付比例有所下降。具体为,部分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治疗项目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原来的20%下降到15%,其余85%进入基本医疗按规定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全年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当年的累计最高支付封顶线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为8万元。


    此外,参加了绵阳市市本级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当年最高赔付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到25万元。


    新的政策规定,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需报销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的参保人员,用完个人账户资金后,超过个人账户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个人负担30%、单位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40%,调整为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00元,单位不再支付。为鼓励参保职工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参保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住院可,起付标准在职职工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300元,退休职工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20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市本级参保职工,执行时间为市政府下文之日起。其余区、市、县可根据自身条件参照执行。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用费,统筹基金当年的最高支付封顶限额提高至5万元,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0%,一级医院、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65%和60%。


    《通知》还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办法等进行了规定。据了解,劳动年龄段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力的,可自愿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刘庆  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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