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报道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据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但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纪律性,及时有效地处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共15条,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
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 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 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 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规定指出,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 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 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报、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 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规定指出,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 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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