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胡某家住京沪高速路旁,常年在外打工。2012年3月,胡某搭乘王某的车辆从南京回家。为了方便,胡某在车辆行驶至自家附近时,要求王某靠边停车下车。王某未作他想,便停车让其下车。下车后,胡某在穿越高速公路时被一疾驶车辆撞到,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15余万元,但最终还是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按责支付了医药费3.5万元,肇事车主也支付了6万余元。之后,王某从其所在的交运公司获得了医药费的全额补偿。随后,交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胡某下车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所以投保车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另外,赔偿款是王某个人支付的,公司没有遭受损失,因此不予赔偿。最后,交运公司只得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违规停车下客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王某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而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属实,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交运公司保险理赔款3.5万元。
(本报记者 邹晓艳)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