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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12-23  发稿编辑:韩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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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养了一头大黄牛。2012年11月9日下午,郭某牵着自家大黄牛路过中国移动吉安分公司安装的电线杆时,牛倒在旁边水沟中死亡,后郭某作价3000余元卖给了牛贩子。

事后,郭某发现中移动所属电线杆的拉线漏电,拉线上方有一根通往附近加工厂的照明电线,这根电线与中移动吉安分公司电杆的拉线接触导致拉线导电。随后,郭某将此事告知了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和中移动当地分公司。村委会组织几家协商处理,未果。郭某便将中移动和加工厂老板一并告上法庭。为获得胜诉,郭某将写有牛被电死,牛价值1.5万元内容的“证明”交到村委会、派出所,两个单位在这个“证明”上盖了公章。持有这份证据,郭某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5万元牛的损失。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对于那张有村委会和派出所公章的证明,法官表示,单位证明不是法定证据形式,既不符合书证的特征,也无证人证言的特点,又不能归类于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没有这种类型。单位证明这种案卷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还有待司法机关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对于派出所和村委会的证明效力,因该证明是在原告自行书写的基础上产生的,既不属于证人证言,也不能仅以加盖了印章就认定为书证,该证据在没经相关机构及人员的鉴定就做出判断性的证明,其客观性没有保障,不能认定其证明效力,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本报记者  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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