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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难化解 人民调解促和谐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10-29  发稿编辑: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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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陈家坝乡樱桃沟村村民母大某、母小某的父亲母老某(89岁)因大腿受伤到陈家坝乡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013年9月10日16时许,在转院过程中不幸去世。

母大某和母小某认为自己父亲的死与卫生院工作人员失职有关,院方存在过错,要求院方赔偿。当晚,院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死者家属3万元的安葬费补偿。

9月13日,母大某和母小某再次来到陈家坝乡中心卫生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0余万元,并带领家属10余人到卫生院讨要说法,不仅影响了卫生院的正常上班秩序,母大某还给县卫生局和县主要领导打电话,说如果此时不妥善解决,自己便要作出将80多岁的老母亲抬到县政府门口等过激行为,医院请求司法所给予调解,调解过程中,院方认为己方在医疗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医疗措施符合程序,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之前给予死者家属3万元的补偿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母大某和母小某则认为院方既然已经赔偿了三万元,就说明院方已经承认了自己存在过错,当晚因双方责任划分问题,双方存在严重分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9月16日,经双方申请,司法所再次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之前,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自己所能承受的最低(高)限度赔偿数额是多少,然后向双方介绍2013-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数据,供调解过程中双方进行参考,并分别给双方做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双方态度有所缓和,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10月15日上午,就母某某死亡赔偿问题,陈家坝乡调解中心组成了以乡人大主席邓宏、乡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段成渝、司法所所长宋富新、乡维稳办工作人员赵林、乡党政办副主任肖琳为主要成员的调解队伍,对本次纠纷进行第三次调解,乡调解中心主持调解,本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求同存异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由院方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由母大某和母小某代为领取,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至此,一项重大不稳定因素隐患,在司法所和乡调解中心的努力下,在乡内得到圆满的化解。(宋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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