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自恃孔武有力,在争执中,把别人的右手拧脱臼,不仅赔钱,还被判刑,后悔莫及。9月22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莫日根,1968年生,蒙古族,内蒙古包头人,长得十分魁梧,在江油市长期驻点,销售牛皮钱包、皮靴等蒙古族特产,因此住在江油。平时喜欢喝酒,脾气比较暴躁。2013年2月8日下午三点半,他驾车在江油闹市区发生车祸,他的车子撞得无法开动,停在道路中间,堵了很多车辆,交警到现场拍完照后,就打电话叫阳春光开拖车来把莫日根的车子拖走,之后交警有事就先走了。
一会儿,阳春光开拖车来到出事地点,可莫日根不让拖,因为阳春光既没穿制服,又没有相关证件,原来阳春光是临聘人员,他只负责开拖车。阳春光说:“交警队叫我拖的,不信你给交警队打电话。”
莫日根因为车祸,看到心爱的坐骑撞成这个样子,心里早窝了一肚子气,因此说:“我不打,要拖你叫正儿八经的交警来拖,你一个便衣,我就是不让拖,我知道你是谁啊,你是骗子还说不定呢!”
阳春光的犟脾气也上来了:“我就是要拖,这是我的工作!”
“小舅子,你敢拖,大爷我就弄脱你的臼子!”莫日根怒骂。
阳春光拿出拖钩挂到莫日根的车子保险杠上。莫日根冲上前,抓住阳春光的右手一扭,只听“咔嚓”一声,阳春光的右手肘关节真的脱臼了,疼得他一下子坐到了地上。后经法医鉴定,阳春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莫日根赔偿阳春光1.4万元医药费。
9月日22日下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判长玲与人民陪审员尚福廷、魏璋一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莫日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后,莫日根与被害人就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34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判处莫日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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