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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在雇主家从事劳务时从梯子上滑落摔成九级伤残,引发健康权纠纷。当地法院认为雇主王某未对保姆曾某从事工作提供安全保护等存在一定过错,判决雇主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扣除其已支付给曾某的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1.8万余元外,还应支付给原告曾某3万余元。
曾某从2006年4月起至2011年11月,一直在被告王某家从事保姆工作。2011年11月12日,曾在王家中更换上下铺之上铺床单时不慎从梯子上滑落摔伤,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伴椎管狭窄,之后在成都一骨科医院住院治疗68天,并经司法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随后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曾某等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药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雇主王某辩称,曾某摔伤后,其已支付曾某医疗费、护理费及25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曾某受伤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在王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曾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王某作为雇主,未对曾某从事工作提供安全保护、履行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曾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曾某作为长期专门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应当预见到更换上下铺床单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造成其自身伤害,其本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法院认定曾某受伤所致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应由王某直接赔付,其余则由曾某个人承担40%、王某承担60%,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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