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90年代我市就试行向长虹、九洲、绵投等部分国有重点企业派出了监事会主席或监事,进行了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初步探索,但由于多种原因未能继续。去年,市政府通过并出台了《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和《绵阳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细则》等文件,决定向17户出资企业外派监事会,设5个监事会,各监事会监管2—5户企业,同时设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今年1月,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正式向17户出资企业派出了监事会,外派监事会制度在我市得到实施,外派监事会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近一年来,外派监事会积极开展探索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积极开展对出资企业的专项检查,取得较好成效。组织开展对出资企业担保工作专项检查,掌握监管企业的担保现状、担保方式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合理化建议。如组织开展了对出资企业的资产出租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有的企业部分产权登记不明确等问题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目前,各监事会现正在进行对出资企业工程建设招投标及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正常推进。二是积极开展对监管企业重要经营活动的监督。如第一监事会对燃气集团下属热电厂粉煤灰招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提出建议意见,确保了企业数百万元的合法收益。三是积极开展对企业财务管理、产权处置、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检查和调研,发现问题依法提出建议意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第二监事会对九洲集团及下属子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调研,检查发现有的子公司财务管理不合规、股权转让中有损公司利益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进行了整改。四是监事会积极协调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成为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桥梁,如第一监事会积极协调长虹集团与市财政在资金方面的问题,受到长虹的好评。
我市外派监事会制度在实施中的问题
一是监事会机构设置未列入编制,带来诸多矛盾和困难:1、监事会主席大多由即将退休或已退休的调研员兼任,队伍极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保证;2、监事由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兼任,这些人员大多都在各自部门重要岗位上工作,工作难以落实到位;3、由于监事会未列机构编制,存在工作经费在财政预算中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难以得到保障;4、虽有5个有限的专职监事编制,但都未落实到监事会工作岗位,专职监事的职级待遇不明确,难以吸引到优秀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
二是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难以有效调动监事会成员积极性。
三是监督手段乏力,监督效力不高:1、监督与被监督存在天然排斥性,国有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接受监督的程度往往取决于企业负责人对监事会工作的认识、态度和接受程度,认识到位的配合好、监督效力高,否则,企业不主动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监事会流于形式。2、由于法律法规上对监事会职责定位过于原则,对监事会监督权规定不具体、不细化、钢性不强,因而监管乏力,往往是看见问题说说而已甚至不说,不了了之,造成监事会可有可无现象。3、对监事会的职权缺乏程序的规定,导致监督权无法落实,如监事会检查企业负责人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时,因无钢性的程序性规定而大多都没有落实。4、监事会的知晓权、调查权落实不到位,存在信息掌握不对称,难以做到全面、深入掌握了解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信息,有的企业对监事会信息提供不充分,甚至对监事会保密,监事会主席或成员参与或列席企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会议不落实,对企业重大经营情况不了解甚至不知情,无法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在会上监事会成员无法发表建议意见,成了招牌。5、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应用不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多数局限于企业整改层面,有的不了了之,未在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业绩评价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结合应用,存在监督无力的问题。
完善我市外派监事会制度的设想
针对以上所述我市外派监事会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实行国有企业监事会外派制度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依据《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完善我市外派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按照国务院外派国有企业监事会和省国资委外派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实施办法,力争将我市外派监事会列入县级行政机构编制,将监事会主席列为副县级实职领导干部,监事列为正科级别(下转二、三版中缝)(上接三版)编制,逐步完善监事会组织机构。我市经营性国资规模高达1243亿元,仅次于成都市,排在全省第二,且监管对象有长虹、九洲等大型企业集团,健全和完善监事会机构,强化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非常必要、非常重要、非常值得。
2、细化监事会工作规程,将监事会监督职权落到实处,增强监事会监督权威。
3、整合企业监督力量,强化监事会监督手段。目前企业监督机构众多,但力量分散,没有形成有效合力,人浮于事,监事会监督手段不强,虽可按规定必要时聘请财务审计中介组织介入检查,但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日常大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难以高质量有效完成,监督效力不高。应探索将企业几方面的监督力量整合起来,可从整合力量提高效能的实际出发,将企业监事会与审计,纪检力量整合应用,集中力量重点监管。在实际工作操作中,有的企业已这样做,效果非常好,如绵投控股集团就将监事会、审计、纪委整合为监督审计部门,长虹股份公司就将监事会与审计部合并一块,增强了监事会监督手段。九洲集团将监事办、审计部、法务部三合为一,大大增强了监督效能。我市在建立和完善企业监事会制度中应探索对企业监事会与审计等监管力量的整合、监事会如何借助审计、纪检监察手段强化监督,逐步建立一支高效能的企业监督机制和力量。
4、建立健全和完善监事会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监事会成员工作积极性。监事会成员的责任和权利极不对等,严重挫伤监事会成员工作积极性,监事会工作是他们额外劳动的付出,责任大待遇不高,工作积极性受挫是一个带共性的普遍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是:1、政府外派国有企业监事会责任重大,岗位特殊,常年在国有企业第一线工作,工作岗位具有企业特性明显,不能仅按一般党政机关一般岗位公务员待遇对待,应力争对监事会成员设特殊岗位津补贴。2、监事会肩负重要的监管职责,我市监督的国有资产高达1243亿元,他们的工作成效事关重大,应当加强对其工作绩效的考核,并规范约束其监督行为,建立对监事会工作业绩的考核奖励非常必要,通过考核,奖勤罚懒,激励先进,调动监事会成员工作积极性,因此需继续力争实施外派监事会考核奖励办法。3、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专职监事人员级别、职级升迁考核奖惩管理办法,使专职监事工作有前途、有奔头、有希望,培养和稳定高素质的专职监事队伍。
加强监事会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1、加强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工作。要选拔好组织协调能力强,责任心强,具有较好的财务审计、法律和企业管理等经济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干部到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工作。
2、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组织协调。外派监事会受托于出资人行使对企业的监督职权,要对政府负责,也要对要对国资委负责,要对企业进行监督,监督权的行使涉及诸多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又要面临各方面的关系,要加强协调;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协调解决落实外派监事会工作经费,为监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为监事会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3、建立监事工作考核机制,加强监事会的管理。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表彰奖励,激励先进、调动监事会工作积极性。建立考核机制、有利于强化对监事会工作的管理,有利于推动监事会工作履职尽责。
4、建立监事会成员的培训学习制度,提高监事会成员监督能力。
外派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既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需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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