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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分析及对策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12-07  发稿编辑:景秀丽

 

诉调对接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特别是党十八大召开后,明确把诉调对接纳入法治建设内容。平武法院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和建设全省山区经济强县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推进该县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力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收到良好效果,民商案件上升过快势头得到遏制,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率明显上升,非诉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为全县社会稳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平武法院针对平武县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基本情况:

近年来,平武县在灾后经济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的同时,社会矛盾也进入了易发、多发、高发时期,诉讼案件每年曾以10%以上的速度攀升,案多人少、案繁事难的矛盾困扰着法院发展。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长期累积的深层次问题集中显现,群体性利益冲突更加突出,诸如农村土地、资金流转、劳资矛盾等包含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取代传统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跨行业趋势。尤其是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集体留用地开发、农民工工资等群体性纠纷上升很快,处理不慎就会引发不稳定现象。加上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以及法律法规与现行政策、乡规民约的相互冲突,给法院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和不确定性。许多群体性矛盾纠纷仅靠法院一家难以解决,不宜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诉调工作存在五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在“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的浓厚氛围下,法治环境作为发展经济软实力还没有成为基层干部的普遍共识,对接工作主要依靠法院推动,个别乡镇还停留在“会上、纸上、嘴上”,因此衔接成效优劣相差较大。调解队伍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一些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多为两委主要干部兼任,无暇顾及,出现很多引导甚至动员当事人走诉讼途径,以减少自身工作压力的不正常现象。

(二)有关调解衔接机制缺乏制度保障。有的行政机关和社会调解组织对它认识不到位,现行的行政调解机制大多处于闲置状态;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群体性纠纷,有的部门担心矛盾激化,不愿介入纠纷调处;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缺少必要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不少人民调解员对主持委托调解或参与协助调解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少诉讼当事人也不愿意选择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认为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增加了诉讼环节。

(三)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诉调对接工作政府没有经费预算,难以保证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或部门必要的经费支出,法院启动的民调资源都是在义务调解,对诉调对接机制的长效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制约。

(四)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对人民调解员的系统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五)司法确认案件未列入司法统计项目,直接影响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整体评价。为了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该院通过诉前引导调解、协助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等方式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因其未进入诉讼程序,自然无法统计。但是,依矛盾双方主体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司法确认的案件,因在现行的司法统计报表中没有该项目,无法全面反映法院的审判工作。

对策:

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平武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大调解”工作机制下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报经平武县委政法委得到高度重视,以平武县委政法委、社会综治委的名义在全县转发。

一是建立联络协商机制,由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牵头,司法调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行政调解中心和乡镇、县级各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绩效考核。

二是对于未经各级调解组织调解符合本意见受案范围的纠纷,当事人直接诉至县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的,立案人员可以进行诉前调解。该种调解可以不预收案件受理费。

三是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并属于县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按照诉讼收费办法预收诉讼费。

四是当事人直接到有关乡镇诉调对接工作机构申请解决纠纷的,有关乡镇诉调对接工作机构应及时与县人民法院有关的诉调解对接机构联系,并采取适当的调解方法(委托调解、联合调解)调解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送达撤诉裁定或出具民事调解书。对有履行内容和履行期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县人民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五是县法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人民陪审员、离退休干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覆盖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的“特聘调解员”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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