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我国都有子偿父债的传统,而鲜有父偿子债的现象发生。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由其是我国步入法制化社会以来,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现象屡有发生,已经逐步成为法治社会的常态,而这一法治精神也得到广泛认可,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近日,平武法院本着快速化解矛盾的精神,成功化解了两起这样的纠纷。
2011年8月,某建筑公司承建平武县土泗公路A标段的工程,租赁陈某某的装载机两台。当工程施工至土城藏族乡独木村木洪组路段时,米某某因其家庭的征地补偿款未补偿到位,在此路段设置路障,要求解决其征地补偿款,适逢陈某某返回工地需经过此处,随与米某某交涉。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拉扯,米某某遂从家中拿出其父亲王某某私藏的火药枪对陈某某进行恐吓。陈某某因此事受到惊吓,且因米某某设置路障导致其租赁给上述建筑公司的装载机停工两天。另一丁某某亦因米某某设置路障导致其在此施工的工程队停工两天。随后两人与米某某父亲王某某就因此事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2012年10月下旬,陈某某、丁某某共同起诉米某某赔偿各自的损失,其中王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机械提供损失共计5370元,丁某某的损失为其工人停工损失共计5740元。
该院法官收到诉状后,考虑到案情比较复杂,而且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于是决定先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在对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米某某为未成年人,且在校读书,没有经济收入。另外,其父亲王某某因私藏枪支被判监外执行2年的刑事责任,且因此无法外出挣钱,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此外,在调查走访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两原告与王某某都是朋友。在掌握了上述情况后,法官决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以期尽快解决双方的矛盾。一方面,针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共同起诉的条件这一点,办案法官及时对陈某某和丁某某做法律解释,建议两人分别起诉,两人也采纳了办案法官的建议,从而捋清了各自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法官抓住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三人本是朋友这一点,分别对三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三人都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事情的解决途径,从而为这两起纠纷能够得以顺利化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2年11月14日,法官将陈某某、丁某某和王某某一起通知到该院,通过庭前调解再次对三人进行调解,由于前期基础工作做得比较好,在经过办案法官对三人讲法理、讲友情之后,三人就各自的赔偿金额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米某某父亲王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费用3500元,赔偿原告丁某某2000元,两项赔偿费用均于2012年11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至此,这两起“父偿子债”的纠纷得以顺利化解,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三人握手言和,重续友情,把酒言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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