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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区检察院对一案七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4-13  发稿编辑:景秀丽

       “思来想去,我们都不知道应该怎样表达我们的心情。只好做了这面锦旗送给你们,感谢涪城检察院的检察官!”4月11日下午,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办公室,几位被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将锦旗递到该院未成年犯罪小组检察官手中时,激动地说到。
       2010年12月14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邀约杜某、何某某、王某、易某、谭某、郑某携带钢管前往绵阳市某中学打架未果,偶遇陈某(男,15岁,系本案被害人)并与其发生口角后,将其带至该中学附近一土路上,由犯罪嫌疑人何某、郑某、杜某、何某某用钢管,犯罪嫌疑人王某、易某、谭某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随后犯罪嫌疑人郑某提出看陈某身上是否有钱,七犯罪嫌疑人随即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抢走陈某现金70元,并将陈某手机卡取走。事后七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将所抢赃款共同用于挥霍。
       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何某等人涉嫌抢劫罪向涪城区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涪城区院承办人认为七犯罪嫌疑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后临时起意用语言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在可以将被害人手机抢走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害人报警便取出手机卡后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七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地位,应将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郑某、易某、何某某未满16周岁,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主体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应作法定不诉处理。犯罪嫌疑人何某、杜某、王某、谭某均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刑事政策,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可作微罪不诉处理。该案经涪城区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
       4月11日上午,涪城区院向郑某、易某、何某某宣布了法定不起诉决定,对何某、杜某、王某、谭某宣布了微罪不起诉决定,并鼓励他们战胜自我,重塑对生活的信心。同时也对7名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告诫他们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遵纪守法、踏实做人,不要好逸恶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7名被不起诉人及其监护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感激涕零,表示一定吸取教训,以认真踏实的态度,加倍勤奋的学习,回报检察机关对其的教育、帮助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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